投资者关系

权益披露

权益披露

阳光房地产基金具有一项权益披露制度。此制度是根据构成阳光房地产基金日期为2006年5月26日之信託契约(经不时修订、补充及/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信託契约」)附表C,證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有关权益披露之若干条文被视为适用於管理人及管理人之董事或其最高行政人员,以及阳光房地产基金单位(「基金单位」)拥有权益或淡仓之人士。

由2017年7月3日起,基金单位之权益披露通知(「权益披露通知」)应透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的线上权益披露系统(「线上权益披露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权益披露通知不能再以送递、邮递、传真或电邮方式提交。

当线上权益披露系统收到权益披露通知,管理人会从港交所发出之电邮获得通知。

阁下可参考由港交所刊登之线上权益披露系统用户指南及證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刊登之《證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XV部的概要 – 披露权益了解更多资料,如 阁下於填写权益披露通知时有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专业顾问。

重要提示

基金单位权益披露通知载列之资料(将)会刊登於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管理人对任何该等通知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準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任何已刊登或於港交所网站将刊登之任何披露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任何须履行披露责任之人士如并无按照信託契约作出披露,请特别注意信託契约附表C第四段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