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及披露事宜
基金单位权益及买卖
管理人已采纳一项守则以监管董事进行阳光房地产基金之证券买卖(「买卖守则」),其条款不逊于上市规则附录 C3之规定。买卖守则适用于管理人、其董事、高级行政人员、高级人员和雇员及阳光房地产基金的特定用途公司之董事。上市规则的若干限制及须作出通知之规定经修改后采纳于买卖守则,应用于管理人代表阳光房地产基金作出之基金单位回购。
利益冲突及业务竞争
为确保有关阳光房地产基金之利益冲突能妥善地管控,管理人已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种控制措施:
管理人及物业管理人皆为恒基地产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管理人之两位非执行董事(包括主席)皆为恒基地产之董事,其从事或可能从事(其中包括)于香港及以外地区之零售、写字楼及其他物业之发展、投资及管理。
因此,管理人或会于收购及出售投资时,或于阳光房地产基金及恒基地产的相关交易中,与恒基地产构成利益冲突。管理人及物业管理人亦或会在物色及争取潜在租户时,与恒基地产产生利益冲突。
管理人认为现有的各种控制措施足以管控上述与恒基地产之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及保证具备持续履行对阳光房地产基金之职责的能力,并以阳光房地产基金及基金单位持有人之最佳利益为依归。
- 管理人不会管理阳光房地产基金以外之任何其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亦不会管理阳光房地产基金所拥有以外之任何其他房地产资产;
- 管理人具备独立于其股东而运作之职能部门及系统;
- 管理人已建立内部监控系统,以确保阳光房地产基金之关连人士交易受到监察及按符合房地产基金守则、上市规则及证监会授予之豁免进行;
- 管理人备有利益冲突政策,确保公平及良好的企业管治。员工的任何实际、潜在或认知的利益冲突情况得以汇报和监察;
- 有潜在利益冲突之董事须向董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就有关事宜放弃投票,以及不得计入该决议案之法定人数内;及
- 存置一份董事担任其他董事及高级职位之登记册,并不时更新。
管理人及物业管理人皆为恒基地产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管理人之两位非执行董事(包括主席)皆为恒基地产之董事,其从事或可能从事(其中包括)于香港及以外地区之零售、写字楼及其他物业之发展、投资及管理。
因此,管理人或会于收购及出售投资时,或于阳光房地产基金及恒基地产的相关交易中,与恒基地产构成利益冲突。管理人及物业管理人亦或会在物色及争取潜在租户时,与恒基地产产生利益冲突。
管理人认为现有的各种控制措施足以管控上述与恒基地产之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及保证具备持续履行对阳光房地产基金之职责的能力,并以阳光房地产基金及基金单位持有人之最佳利益为依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