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

分派

分派政策

根据信托契约,于每个财政年度已分派或会分派予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款项总额不得少于阳光房地产基金年度可供分派收入(即阳光房地产基金之综合经审核除税后溢利,并按信托契约作若干调整)之90%。

每基金单位分派概览

截至2025年 截至2024年 截至6月30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18个月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每基金单位分派(港仙) 18.2 27.4 22.0 25.0 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