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規及披露事宜
基金單位權益及買賣
管理人已採納一項守則以監管董事進行陽光房地產基金之證券買賣(「買賣守則」),其條款不遜於上市規則附錄 C3之規定。買賣守則適用於管理人、其董事、高級行政人員、高級人員和僱員及陽光房地產基金的特定用途公司之董事。上市規則的若干限制及須作出通知之規定經修改後採納於買賣守則,應用於管理人代表陽光房地產基金作出之基金單位回購。
利益衝突及業務競爭
為確保有關陽光房地產基金之利益衝突能妥善地管控,管理人已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種控制措施:
管理人及物業管理人皆為恒基地產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管理人之兩位非執行董事(包括主席)皆為恒基地產之董事,其從事或可能從事(其中包括)於香港及以外地區之零售、寫字樓及其他物業之發展、投資及管理。
因此,管理人或會於收購及出售投資時,或於陽光房地產基金及恒基地產的相關交易中,與恒基地產構成利益衝突。管理人及物業管理人亦或會在物色及爭取潛在租戶時,與恒基地產產生利益衝突。
管理人認為現有的各種控制措施足以管控上述與恒基地產之任何潛在的利益衝突及保證具備持續履行對陽光房地產基金之職責的能力,並以陽光房地產基金及基金單位持有人之最佳利益為依歸。
- 管理人不會管理陽光房地產基金以外之任何其他房地 產投資信託基金,亦不會管理陽光房地產基金所擁有以外之任何其他房地產資產;
- 管理人具備獨立於其股東而運作之職能部門及系統;
- 管理人已建立內部監控系統,以確保陽光房地產基金之關連人士交易受到監察及按符合房地產基金守則、上市規則及證監會授予之豁免進行;
- 管理人備有利益衝突政策,確保公平及良好的企業管治。員工的任何實際、潛在或認知的利益衝突情況得以匯報和監察;
- 有潛在利益衝突之董事須向董事會披露其利益,並就有關事宜放棄投票,以及不得計入該決議案之法定人數內;及
- 存置一份董事擔任其他董事及高級職位之登記冊,並不時更新。
管理人及物業管理人皆為恒基地產之間接全資附屬公司。管理人之兩位非執行董事(包括主席)皆為恒基地產之董事,其從事或可能從事(其中包括)於香港及以外地區之零售、寫字樓及其他物業之發展、投資及管理。
因此,管理人或會於收購及出售投資時,或於陽光房地產基金及恒基地產的相關交易中,與恒基地產構成利益衝突。管理人及物業管理人亦或會在物色及爭取潛在租戶時,與恒基地產產生利益衝突。
管理人認為現有的各種控制措施足以管控上述與恒基地產之任何潛在的利益衝突及保證具備持續履行對陽光房地產基金之職責的能力,並以陽光房地產基金及基金單位持有人之最佳利益為依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