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關係

分派

分派政策

根據信託契約,於每個財政年度已分派或會分派予基金單位持有人之款項總額不得少於陽光房地產基金年度可供分派收入(即陽光房地產基金之綜合經審核除稅後溢利,並按信託契約作若干調整)之90%。

每基金單位分派概覽

截至2025年 截至2024年 截至6月30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18個月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每基金單位分派(港仙) 18.2 27.4 22.0 25.0 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