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投資者關係 » 財務摘要 » 分派
根據信託契約,於每個財政年度已分派或會分派予基金單位持有人之款項總額不得少於陽光房地產基金年度可供分派收入(即陽光房地產基金之綜合經審核除稅後溢利,並按信託契約作若干調整)之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