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目標

4個策略支柱及11個重點領域

達成
修改
新增
2019/20年至2021/22年財政年度
第一個三年計劃

於2025/26年財政年度前為四項物業(大新金融中心、上水中心、新都城一期及Strand 50)取得綠色建築認證

於2025/26年財政年度前為50%之物業(以可出租總面積計算)取得良好級或以上之室內空氣質素檢定證書

2022/23年至2025年財政年度
第二個三年計劃

定期評估、審閱及引入環境、社會及管治帶動的物業科技在我們的物業組合之中

2026年至2030年財政年度
第三個五年計劃

於2030年財政年度前能源耗量減少25%

2019/20年至2021/22年財政年度
第一個三年計劃

於2021/22年財政年度前為個別擁有全部權益的物業制定政策及系統以記錄若干可回收物3的數量

於2021/22年財政年度前進行用水風險評估

2022/23年至2025年財政年度
第二個三年計劃
2026年至2030年財政年度
第三個五年計劃

於2030年財政年度前將15%廢物自堆填區轉移

於2030年財政年度前耗水量減少25%

2019/20年至2021/22年財政年度
第一個三年計劃

於2025/26年財政年度前進行碳審計

2022/23年至2025年財政年度
第二個三年計劃

於2025年財政年度前遵循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最新之氣候相關披露要求

2026年至2030年財政年度
第三個五年計劃

於2030年財政年度前碳排放量減少25%4

於2030年財政年度前為80%物業(以可出租總面積計算)進行碳審計

2019/20年至2021/22年財政年度
第一個三年計劃

於2022/23年財政年度前進行年度僱員福祉調查

2022/23年至2025年財政年度
第二個三年計劃

進行兩年一度僱員福祉調查

2026年至2030年財政年度
第三個五年計劃
2019/20年至2021/22年財政年度
第一個三年計劃
2022/23年至2025年財政年度
第二個三年計劃

於2025年財政年度前評估僱員職業健康與安全培訓的需要

2026年至2030年財政年度
第三個五年計劃
2019/20年至2021/22年財政年度
第一個三年計劃
2022/23年至2025年財政年度
第二個三年計劃

於2025年財政年度前制定僱員學習及發展計劃

2026年至2030年財政年度
第三個五年計劃

於2030年財政年度前每名僱員受訓平均時數增加30%

2019/20年至2021/22年財政年度
第一個三年計劃
2022/23年至2025年財政年度
第二個三年計劃
2026年至2030年財政年度
第三個五年計劃

於2027年財政年度前訂立綠色租賃計劃

2019/20年至2021/22年財政年度
第一個三年計劃

於2025/26年財政年度前制定及實行環保採購系統

2022/23年至2025年財政年度
第二個三年計劃
2026年至2030年財政年度
第三個五年計劃

於2026年財政年度前制定供應鏈風險評估系統

2019/20年至2021/22年財政年度
第一個三年計劃
2022/23年至2025年財政年度
第二個三年計劃
2026年至2030年財政年度
第三個五年計劃

於2026年財政年度前制定可持續發展融資框架

維持60%或以上總借款為可持續發展表現掛鈎貸款

2019/20年至2021/22年財政年度
第一個三年計劃
2022/23年至2025年財政年度
第二個三年計劃
2026年至2030年財政年度
第三個五年計劃

於2030年財政年度前義工參與時數增加50%

於2030年財政年度前企業社會責任投資增加100%

2019/20年至2021/22年財政年度
第一個三年計劃
2022/23年至2025年財政年度
第二個三年計劃
2026年至2030年財政年度
第三個五年計劃

於2030年財政年度前為主要企業社會責任活動進行影響力評估

附註:

  1. 環境關鍵績效指標之基準年份為2015/16年財政年度,而社會關鍵績效指標之基準年份為2017/18年財政年度。
  2. 由於陽光房地產基金的財政年度結算日已由6月30日更改為12月31日,我們亦將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完成日期進行相應調整。
  3. 可回收物包括廢紙、塑膠樽、鋁罐、玻璃樽、光管、打印機墨盒、充電電池以及廢棄電器及電子設備。
  4. 由於範圍3排放量的計算方法改變,該目標的碳排放量僅涵蓋範圍1和範圍2的排放量。我們將檢視是否需要設定新的範圍3排放量目標。